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法與歷史及傳統專題研究
Seminar on Law, History and Traditions 
開課學期
105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王泰升 
課號
LAW7100 
課程識別碼
A21 M1000 
班次
 
學分
2.0 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3,4(10:20~12:10) 
上課地點
法研1 
備註
修畢法律史且成績佳之學士班學生,得經授課教師同意後選修
限碩士班以上
總人數上限:3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52LAW7100_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本課程欲探究的是,規範當下、面向未來的現行國家法,應如何處理存在於過去、已成為歷史的法律規範(含法條、學說、判決解釋或行政處分)及法律生活經驗,以及於今猶存之源自歷史的各種法律傳統(生活方式或價值)。歷史及傳統實為一種法經驗事實,法的規範則是一種實踐上價值或利益的選擇,且在現代法中有其特定的表達/論證方式。在此,將以對「歷史及傳統」的探究為基礎,進行關於「法的規範」之思辨。例如,了解原住民族在台灣法律歷史上之處境或待遇後,再思考當今關於原住民族應有怎樣的立法或司法內涵。從歷史來了解漢族固有的司法正義觀是什麼、台灣人在日治時期曾就此有過怎樣的轉變、戰後的司法界文化是如何形成等等之後,再思考於今應以怎樣的法制定(立法論)或法適用(司法論),達成司法改革的目標。亦可思考:在現行法制上有那些概念或方式,可用以接納某些於今應予以尊重的法律傳統。 

課程目標
本課程欲將台灣法律社會史的觀察結果,與對台灣現行法所為的法律論證相結合。並具體地經由對判決或解釋的評釋或特定事件的解析,顯現法律史研究在法律實踐上所能發揮的作用。  
課程要求
在既有研究成果的研讀階段,為了磨練碩博士班學生撰寫報告的能力,上課時每一位選修者,均被要求針對閱讀文獻,或說明(1)論文寫作或研究方法,或提出(2)論述內容上有疑惑或不同意見之處。課堂上無法作答或缺席者,都將被扣平時成績,除非事先請假。於第二階段,選修者須自行找出與本課程主題相關的立法上作為或司法判決/解釋(例如涉及祭祀公業神明會或原住民族文化者),或特定的法律爭議事件(例如案件事實溯至乾隆年間的「媽祖田」與慈佑宮間土地所有權爭議),甚或向家族內長輩進行訪談後所發現的議題(例如童養媳之「出養」者,不但是富有之家,還給付一筆錢給「養家」)。進而運用前一階段所獲得的知識,為評釋、解析或提出屬於立法或司法上應然主張的規範論證,並在課堂上為口頭報告,接受質問。報告之電子檔務須於星期二午夜之前,傳送給所有修課同學(列入評分項目),以方便大家在星期四上午上課之前閱畢,並準備提問。在期末以書面繳交一份完整的報告。 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待補 
參考書目
王泰升,2017年,《去法院相告: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》,台北:臺大出版中心。
王泰升,2015年12月,〈台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:作為特殊的人群、領域與法文化〉,臺大法
學論叢,44卷4期。
王泰升,2015年,《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:從「內地延長」到「自主繼受」》,台北:中研院臺
史所,臺大出版中心。
王泰升,2015年12月,〈台灣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中國因素:從清末民國時代中國追溯起〉,政
大法學評論,142期。
王泰升,2015年3月,〈論台灣社會上習慣的國家法化〉,臺大法學論叢,第40卷第1期,頁1-
69。
王泰升,2013年9月,〈在法學與國家法中看見原住民族法律〉,政大法學評論,第134期,頁1-
46。
王泰升、陳立夫、陳昭如、黃詩淳、曾文亮,2015年,《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裁判評析》,台北:
元照。
王泰升、阿部由理香、吳俊瑩,2015年,《台灣人的國籍初體驗:日治台灣與中國跨界人的流動
及其法律生活》,台北:五南。
王泰升、陳怡君,2013年2月,〈從「認同」到「認定」:西拉雅族人的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〉,
台灣法學雜誌,第217期,頁12-25。
王泰升,2010年9月,《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: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》,台北:作者自
刊,元照總經銷。
蔡志偉(Awi Mona)、黃居正、王皇玉,2014年4月,《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
析》,台北:原住民族委員會。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
No.
項目
百分比
說明
1. 
課堂上出席及報告或討論的情形 
50% 
 
2. 
期末書面報告的內容(6/28之前繳交) 
50% 
 
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2/23  課程介紹(參考《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》第一章) 
第2週
3/02  研討〈台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:作為特殊的人群、領域與法文化〉 
第3週
3/09  不上課,在家研讀《去法院相告》 
第4週
3/16  研討《去法院相告》第一章 
第5週
3/23  研討《去法院相告》第二章至第五章 
第6週
3/30  不上課,在家研讀《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》 
第7週
4/06  不上課,在家研讀《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》 
第8週
4/13  研討《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》(選修者均為心得報告,可研討特定問題) 
第9週
4/20  研討〈台灣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中國因素:從清末民國時代中國追溯起〉 
第10週
4/27  研討〈論台灣社會上習慣的國家法化〉 
第11週
5/04  選修者提出欲報告之題目及論述大綱和參考資料,並依抽籤決定報告順序 
第12週
5/11  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 
第13週
5/18  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 
第14週
5/25  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 
第15週
6/01  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 
第16週
6/08  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 
第17週
6/15  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