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名稱 |
法與歷史及傳統專題研究 Seminar on Law, History and Traditions |
開課學期 |
105-2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王泰升 |
課號 |
LAW7100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M100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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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四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法研1 |
備註 |
修畢法律史且成績佳之學士班學生,得經授課教師同意後選修 限碩士班以上 總人數上限:3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52LAW7100_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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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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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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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本課程欲探究的是,規範當下、面向未來的現行國家法,應如何處理存在於過去、已成為歷史的法律規範(含法條、學說、判決解釋或行政處分)及法律生活經驗,以及於今猶存之源自歷史的各種法律傳統(生活方式或價值)。歷史及傳統實為一種法經驗事實,法的規範則是一種實踐上價值或利益的選擇,且在現代法中有其特定的表達/論證方式。在此,將以對「歷史及傳統」的探究為基礎,進行關於「法的規範」之思辨。例如,了解原住民族在台灣法律歷史上之處境或待遇後,再思考當今關於原住民族應有怎樣的立法或司法內涵。從歷史來了解漢族固有的司法正義觀是什麼、台灣人在日治時期曾就此有過怎樣的轉變、戰後的司法界文化是如何形成等等之後,再思考於今應以怎樣的法制定(立法論)或法適用(司法論),達成司法改革的目標。亦可思考:在現行法制上有那些概念或方式,可用以接納某些於今應予以尊重的法律傳統。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欲將台灣法律社會史的觀察結果,與對台灣現行法所為的法律論證相結合。並具體地經由對判決或解釋的評釋或特定事件的解析,顯現法律史研究在法律實踐上所能發揮的作用。 |
課程要求 |
在既有研究成果的研讀階段,為了磨練碩博士班學生撰寫報告的能力,上課時每一位選修者,均被要求針對閱讀文獻,或說明(1)論文寫作或研究方法,或提出(2)論述內容上有疑惑或不同意見之處。課堂上無法作答或缺席者,都將被扣平時成績,除非事先請假。於第二階段,選修者須自行找出與本課程主題相關的立法上作為或司法判決/解釋(例如涉及祭祀公業神明會或原住民族文化者),或特定的法律爭議事件(例如案件事實溯至乾隆年間的「媽祖田」與慈佑宮間土地所有權爭議),甚或向家族內長輩進行訪談後所發現的議題(例如童養媳之「出養」者,不但是富有之家,還給付一筆錢給「養家」)。進而運用前一階段所獲得的知識,為評釋、解析或提出屬於立法或司法上應然主張的規範論證,並在課堂上為口頭報告,接受質問。報告之電子檔務須於星期二午夜之前,傳送給所有修課同學(列入評分項目),以方便大家在星期四上午上課之前閱畢,並準備提問。在期末以書面繳交一份完整的報告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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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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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待補 |
參考書目 |
王泰升,2017年,《去法院相告: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》,台北:臺大出版中心。
王泰升,2015年12月,〈台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:作為特殊的人群、領域與法文化〉,臺大法
學論叢,44卷4期。
王泰升,2015年,《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:從「內地延長」到「自主繼受」》,台北:中研院臺
史所,臺大出版中心。
王泰升,2015年12月,〈台灣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中國因素:從清末民國時代中國追溯起〉,政
大法學評論,142期。
王泰升,2015年3月,〈論台灣社會上習慣的國家法化〉,臺大法學論叢,第40卷第1期,頁1-
69。
王泰升,2013年9月,〈在法學與國家法中看見原住民族法律〉,政大法學評論,第134期,頁1-
46。
王泰升、陳立夫、陳昭如、黃詩淳、曾文亮,2015年,《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裁判評析》,台北:
元照。
王泰升、阿部由理香、吳俊瑩,2015年,《台灣人的國籍初體驗:日治台灣與中國跨界人的流動
及其法律生活》,台北:五南。
王泰升、陳怡君,2013年2月,〈從「認同」到「認定」:西拉雅族人的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〉,
台灣法學雜誌,第217期,頁12-25。
王泰升,2010年9月,《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: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》,台北:作者自
刊,元照總經銷。
蔡志偉(Awi Mona)、黃居正、王皇玉,2014年4月,《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
析》,台北:原住民族委員會。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課堂上出席及報告或討論的情形 |
5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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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期末書面報告的內容(6/28之前繳交) |
5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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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2/23 |
課程介紹(參考《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》第一章) |
第2週 |
3/02 |
研討〈台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:作為特殊的人群、領域與法文化〉 |
第3週 |
3/09 |
不上課,在家研讀《去法院相告》 |
第4週 |
3/16 |
研討《去法院相告》第一章 |
第5週 |
3/23 |
研討《去法院相告》第二章至第五章 |
第6週 |
3/30 |
不上課,在家研讀《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》 |
第7週 |
4/06 |
不上課,在家研讀《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》 |
第8週 |
4/13 |
研討《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》(選修者均為心得報告,可研討特定問題) |
第9週 |
4/20 |
研討〈台灣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中國因素:從清末民國時代中國追溯起〉 |
第10週 |
4/27 |
研討〈論台灣社會上習慣的國家法化〉 |
第11週 |
5/04 |
選修者提出欲報告之題目及論述大綱和參考資料,並依抽籤決定報告順序 |
第12週 |
5/11 |
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 |
第13週 |
5/18 |
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 |
第14週 |
5/25 |
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 |
第15週 |
6/01 |
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 |
第16週 |
6/08 |
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 |
第17週 |
6/15 |
選修者依序為課堂報告 |